臺北市建管處於110年11月25日公布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第13款規定,得申請7樓以下,20年以上建築物於屋頂平台上建造斜屋頂,以解決長期以來老舊公寓屋頂漏水問題,並已於110年12月1日生效實施。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為解決老舊建築物屋頂漏水之情形,台北市自95年即規定,只要取得直下方所有權人的同意書,並經過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可在屋頂平台上搭設1.5公尺以下防漏水棚架,解決漏水問題。惟執行迄今,因搭建之棚架過低,住戶無法正常使用屋頂平台曬衣、洗水塔等日常功能,造成取得同棟其他住戶同意書困難,甚至有未經申請擅自搭設違建之情形,常造成民怨,故今年參考各縣市相關規定,放寬棚架高度到2.1公尺,惟四周不能搭設壁體,且仍須於臨道路側留設面積不得小於3公尺*3公尺之避難空間,否則以違章建築查報拆除。 另針對原已向建管處申請核備在案之1.5公尺棚架,倘有重新設置2.1公尺棚架之需求,仍應依現行規定重新申請報備;又針對修法前未經申請擅自搭設之棚架,建管處將限期違建人依現行規定申請報備,逾期未報備或仍不符規定者,將依規定優先拆除。 劉美秀處長呼籲,目前建造斜屋頂之高度已於110年12月1日放寬,有設置需求之民眾應依上述規定申請,切勿自行違法搭設加蓋;另針對申請搭設並核准在案之斜屋頂雨棚,建管處亦不定時派員現場勘查,提醒市民切勿二次施工,避免觸法,如有發現增建情事,將優先查報拆除。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