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關係伴侶交往有時難察覺恐怖情人特徵,往往在爭執、衝突或分手時顯現出來,然而警方在受理相關案件時發現,這類狀況常伴隨以下態樣讓被害人承受巨大壓力及恐懼: 暴力傷害:除了以肢體上毆打施暴外,掐脖子、悶臉部、按頭入水等都是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這將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使人受重傷者,為刑法第278條,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緒威脅:以寵物、小孩、家人、私密影像或人身安全加以威脅,令被害人心生畏懼和不安。警方特別指出,利用性私密影像來威脅揚言要散佈的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為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者,為觸犯刑法第315-2條第2項妨害秘密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尾隨、監視或惡性打擾,像是非期待地出現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或行進的路途中、經常性地打電話到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破壞被害人的車輛或所屬物品等,使被害人日常生活產生嚴重困擾。被害人一旦聲請保護令,加害人持續有騷擾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面對上述傷害及威脅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供自保方法及求助資源: 共同保護:將處境與遭遇告知值得信任的朋友、同事、同學,尋求支持與協助,如不幸遭遇傷害,可請親友速撥110報案專線,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 證據蒐集: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可先行至醫院驗傷,並設法拍照存證被破壞的衣物或兇器等,與對方的錄音、對話紀錄及影像都可保留存證提供警方調查。 訴諸法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並可請求社政與警察提供保護服務,特別提醒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另保護令的聲請雖無時效上規定,但為保護您自身及證據時效性,仍應儘速提出。 求助資源: 113保護專線:本身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不分縣市、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直撥「113」,將有專業值機社工人員與您線上對談,提供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113保護專線將遵循保密原則,不會任意向第三人透漏您的個人資料,請安心撥打。 關懷e起來:民眾可以在線上通報及諮詢家庭暴力相關事項,網址提供https://ecare.mohw.gov.tw。 報警處理:除了至就近警察機關報案外,如有性私密影像被持有遭威脅,如犯罪事證明確,警方將可聲請搜索票查扣加害人手機、相機或電腦主機,防止加害人有散布行為,如加害人已將私密影像散布於網站,請立即報警協助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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