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反映台北市防疫獎金遲發又調降,訴求按照消防局原核發原則予以發放,臺北市消防局表示,鑑於中央已訂定防疫獎勵金核發作業原則,並編列特別預算支應,囿於消防局預算不足且不得補差額重複請領之規定,不得不向中央申請獎勵金,以爭取同仁最大福利。 臺北市消防局於109年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救護獎金核發原則」,其中執行疑似、確診個案送醫等工作,包括清消、搬運等,確診案件每案獎金5,000元,疑似案件每案3,000元。中央於110年10月公布的獎勵標準則是單趟每載送1名病患核發3,000元,載送5名以上以1萬5,000元為上限。 臺北市消防局表示,110年編列救護獎勵金預算630萬元,用於發放一般救護案件尚且不足,故爭取到人事費及第一預備金為防疫獎金可動支經費來源。防疫獎金原已逐月核發至4月底,但5月起疫情急遽升溫,防疫勤務暴增,導致法定財源皆無法足額支應防疫獎金,若依消防局核發原則估算,110年全年防疫獎金將達1,658萬3,500元。中央獲悉各地方消防機關支應防疫獎金財源困難,編列特別預算1億126萬2,000元,並於110年10月22日核定「各級消防機關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獎勵金核發作業原則」,其中第3點明訂:「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本作業原則或自行訂定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工作獎勵金核發相關規定擇優申請,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並追溯至110年5月14日起生效。故地方消防機關自行訂定之獎金核發規定倘優於中央,不得申請中央補助後,再以地方政府預算補足差額。 臺北市消防局鑑於中央已訂定防疫獎勵金核發作業原則,並編列特別預算支應,囿於不得補差額重複請領之規定,且法定財源嚴重不足,若仍以消防局預算支應,將造成部分人員無法請領獎金,或依可支用獎勵金比例分配,然調整後獎金額度恐低於中央核發金額,故符合中央核發作業原則之案件,一律向中央申請獎勵金,目前已申請到110年5月14日至11月底之防疫獎金共1,155萬3,000元。 臺北市消防局表示,防疫獎金發放方式雖不符合部分消防同仁期待,然為現階段不得已、且是爭取同仁福利最好之作法,為充分向同仁說明溝通,特於110年11月4、16日分別邀集外勤大隊長及所有分隊代表,說明核發獎金面臨之困難及解決方案,並請各級幹部向所屬同仁宣導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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