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勞動局接獲查察案件,常因雇主逾期為移工辦理健康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遭裁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局提醒,雇主合法聘僱移工時,應留意辦理移工健康檢查期限,以免觸法。 實際案例雇主A君,接續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該移工自接續聘僱日起,距離前一次健康檢查已逾1年,依照相關規定,A君應自聘僱許可生效(即接續聘僱日)次日起7天內,為該移工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但A君表示因為自己疏忽,忘記安排移工接受健康檢查,遭勞動局裁罰6萬元整。 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說明,舉凡看護工、家庭幫傭等第二類移工,除了入國工作起(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移工接受健康檢查之外,經轉換雇主、工作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距離前一次健檢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亦應安排移工接受健康檢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疫情期間,考量國人健康,避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由境外移入,造成國內疫情擴大,自今(110)年7月13日起實施移工採檢PCR規範,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採檢PCR。移工等待檢驗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提供生活照顧,並且PCR費用由新雇主負擔。雇主應安排而未安排採檢,或等待期間未落實1人1室,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陳信瑜呼籲,民眾聘僱外籍移工,應事先熟悉聘僱外籍移工等就業服務相關法令,亦可向各法令諮詢機構提出諮詢,以免因疏於留意相關法令,面臨鉅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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