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4月29日接獲基隆市衛生局通報,基隆市立中山高中師生716人於109年4月28日中午食用臺北市團膳業者供應之學校午餐後,共計學生251人及教職員工10人陸續出現腹痛、腹瀉等症狀,經基隆市衛生局採檢6名學生糞便檢體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共計3名學生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另基隆市衛生局同步抽驗該校留樣食品檢體,檢出微量金黃色葡萄球菌。綜合本次人體及食品檢驗結果、學生攝食狀況調查,經跨縣市聯合調查結果,判定為食品中毒案件,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 針對案件疑義臺北市衛生局說明如下: 人體檢體採檢流程,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解釋,該署訂定之「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係供醫療院所及公衛機關採檢人體檢體送驗依循之通則,以確保後續檢驗品質,並非拒收檢驗準則,倘採檢時間逾越建議內容,仍會檢驗並提供檢驗結果,後續仍需視患者臨床表現及流病調查進行評估。 經基隆市衛生局調查,3名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之學生,自攝食當日到發病日間(包含課後)皆未再有攝食相同食品,且本次採檢6名學生檢驗霍亂、沙門氏菌、桿菌性痢疾、金黃色葡萄球菌、腸炎弧菌、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仙人掌桿菌、輪狀病毒、諾羅病毒等,除3名學生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其餘檢驗結果皆為陰性。 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學校提供之盒餐,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置於攝氏7度以下,冷藏保存48小時始可丟棄,以利發生食品中毒案件時進行查核,並非檢體不得採檢之限期。經基隆市衛生局採樣之留樣餐盒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顯示餐點於攝食前已遭到污染。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判明標準」,以及食品中毒定義「2人或2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1件食品中毒案件。」本案自2名以上病患之臨床檢體中分離出相同之金黃色葡萄球菌菌株,且自可疑食物檢體中亦分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判定為細菌性食品中毒案件,針對本次判決結果,衛生局將於時限內依法進行上訴。同步呼籲學校或家長如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並集中至醫院就醫,以利醫師判別是否為疑似食品中毒案件通報衛生單位調查,並協助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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