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管處於104年8月20日訂定「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依該處理措施規定,104年9月1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辦理產權登記移轉時,得檢附由開業建築師所簽證之「無違建證明」,未提出證明者,建管處於地政單位通報後,應立即派員進行違建查察,以達遏止新違建產生之目標。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自104年9月1日至111年2月28日止,經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通報有檢附「無違建證明」案件計有1萬4,693戶,另未檢附「無違建證明」案件有3萬1,630戶,建管處皆於收到地政單位通報後即刻派員查察有無違建情事。此外,為了加強新建物之管理,對於每一個新建案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建管處亦訂有相關複查機制,不定期派員勘查有無搭蓋違建情形,並持續列管二年,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領得使用執照計有1,340個建案,總計3萬8,605戶皆依序派員現場勘查,並持續列管不定期複查,一經發現違建情事,即優先查報拆除。 經統計104年9月1日以後完成之新建案,經建管處派員勘查有違反規定而查報之違建計有1,748案,約只占同時期本市違建查報案件3萬6,577件之百分之四點七,絕大部分屬陽台加窗之類型,且每件違建案都列管並優先執行拆除。 由於臺北市政府對於建築物合法使用之重視,自104年9月起結合地政與建管單位之「通報機制」及另搭配新領得使用執照之「複查列管機制」,已有效的避免新違建之產生,劉處長特別呼籲市民了解市政府遏止新違建產生之決心,切勿心存僥倖而違法搭蓋違建,以共同維護臺北市之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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