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車輛駕駛人養成行人優先習慣,並建立行人遵守交通法規觀念,有效維護行人路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持續針對車輛不停讓行人等違規全面加強執法,統計111年1月至3月15日止,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計4,415件、行人違規計6,364件、機車行駛人行道計3,670件及公車停靠站違規停車計9,356件,將持續加強執法強度及密度,呼籲車輛駕駛人與行人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以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通行安全。 統計本市111年1月至3月15日止發生行人死亡交通事故計4件4人,與去年同期發生11件相較減少7件,分析今年行人死亡事故均為較高齡長者(54至89歲不等),肇事原因有車輛於公車停靠站倒車未注意及行人闖紅燈、違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行人違規穿越道路可處300元罰鍰;機車行駛人行道,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公車停靠站違規停車,可處900元至1,200元罰鍰。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駕駛人和行人都需共同遵守交通規則,臺北市警局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勿違停於公車停靠站及行駛人行道;行人也應遵守號誌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通行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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