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3月27日表示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等特定娛樂場所應強化防治作為。為兼顧與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經綜合評估疫情情勢,宣布將於今(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施行。 爰針對本市經復業備查之酒家業、酒吧業、舞廳業、舞場業、夜店業、三溫暖業及萬華172等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進入場所之顧客,應提供至少接種3劑疫苗證明,並落實實聯制,如有呼吸道症狀或出現發燒者,均不得進入。 (二)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疫苗2劑且滿14天,如第2劑滿3個月者,應接種第3劑,否則不得提供服務。 (三) 上述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即日起至4月30日須每週進行1次快篩,陰性者始得提供服務。 (四) 盤點相關從業人員(含服務人員、櫃檯人員、清潔人員、行政人員及流動工作人士等),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 臺北市商業處呼籲上述場所應確實落實防治作為,並加強自我檢查與管理以保障員工及消費者安全,另本府將不定期派員查察場所防疫措施落實情形,以打造服務與防疫兼顧的營業場所,使市民得以安心消費。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牟季嫻 02-27208889/1999轉6551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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