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94年7月1日)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逐年遞減或陸續退休,甚至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 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陳信瑜呼籲,請雇主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運作情形,如已符合上述情形,應盡速辦理帳戶註銷。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表格下載路徑: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至市民服務大平台網站>勞動局>「06、事業單位解散、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書表。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之法令問題,可逕洽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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