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民國84年6月2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興建之公寓大廈,未強制規定成立管理組織,許多老舊大樓缺乏管理維護,形成許多公共安全隱憂。立法院於4月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若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成立管理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如果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者,可處每一區分所有權人4萬至20萬元罰鍰。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臺北市自105年起每年辦理「公寓大廈輔導成立管理組織計畫」協助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提供公寓大廈相關諮詢服務及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等相關精進措施幫助民眾成立管理委員會,改善公共安全,但在修法前仍缺少強制力,此次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後,建管處仍會積極協助老舊大樓成立管委會,並以輔導方式為主,裁罰才是最後手段,以保障市民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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