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結清舊制年資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一、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 二、99年6月30日前轉新制。 三、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陳信瑜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非屬於可結清年資之對象。 另外,結清時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是不行的。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1個基數就是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法,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期限為30日。 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要諮詢結清舊制年資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相關事宜,可電洽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資關係科02-27208889分機2086、2088、2089、3354、3355、3296、3331、3307),我們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 二、99年6月30日前轉新制。 三、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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