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甲類4至7目、乙類4至6目、丙類及戊類(供甲類場 所用途者)等各類場所依消防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2,應委由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相關場所用途分類,詳如附件)。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不穩定,各類場所陸續辦理當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為避免場所防疫措施、員工確診隔離等因素,影響消防專技人員人力調度,臺北市111年度各類場所原應於5月底前完成之甲類4至7目、乙類4至6目、丙類及戊類(供甲類場所用途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展延至6月底前申報,各類場所管理權人仍應儘速委由消防專技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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