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的契約沒有訂立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向來是各界質疑重點之一,柯文哲市長要求市府團隊積極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經過長時間的溝通、協商,基於公益及社會責任考量,遠雄巨蛋公司同意以包底、抽成方式,提供營收分潤給臺北市,雙方並於5月30日簽訂協議備忘錄。 但市府公布達成共識的營收分潤機制後,各界看法不一。市府除了廣為聽取各界善意的建言外,為了讓民眾更清楚瞭解詳情,特再以條列方式說明如下: 一、營收分潤市民獲利 營收分潤案分為「計畫營收分潤」及「超額營收分潤」兩項,並以預估營業收入作為包底分潤基礎;另當實際營業收入超過預估收入時,則有抽成的分潤機制。也就是說,不管未來大巨蛋經營是否有獲利,只要有營業額,市府就可以收取分潤金,而且每開出1,000元的發票,至少可以收6元,預估整體分潤金額會超過14億元;當然,經營業者的營業額越高,市府收的金額就越多。黃珊珊副市長表示,對照於原契約的「0權利金」而言,營收分潤可為市民爭取到不少權益。 二、分潤基礎兼顧實務 數十億元的營收分潤並非憑空想像所得,而且涉及到由營業廠商提供分潤,當然需要參考廠商的預估營業資料。市府100年核定的大巨蛋投資執行計畫書因為整體商業環境改變、融資條件與稅制法規變動,市場資訊與營運模式大幅變動,確有必要重新檢討;但市府參考遠雄巨蛋公司109年提出的投資執行計畫書時,對於明顯不合理之處,也都務實的進行修訂,而非照單全收遠雄所提資料。例如:遠雄109年提的運動賽事雖然每年只有10檔,但市府將其提高為48檔,提高比率達4.8倍。另外,遠雄109年提的廣告費收入為每年1,420萬元,但市府將其提高為每年3,000萬元,以40年的營運期來算,光廣告費收入就核算達12億元。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房屋稅減免、土地租金上漲率等,也都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近期漲幅及經驗進行合理性調整。 三、支出調整合理認定 大巨蛋100年投資執行計畫書概估的興建成本為260億元,但109年調高為365億元,依遠雄巨蛋公司表示,係受整體營建環境變動、原物料價格大幅調漲、基礎及專業人力欠缺等因素影響。以公共工程近年來常見的流標情形來看,這些的確都是近年來營建業者所面臨的困擾問題,並不是空穴來風;而且遠雄巨蛋公司歷年的財務支出都是經過專業會計師簽認,並依規定完成報核。但市府對於遠雄巨蛋公司因為停工所衍生的興建成本額外支出及相關利息費用,仍要求該公司提報具體數據,並加以扣除不計。 四、鼓勵賽事應有誘因 興建大巨蛋體育館的最主要目的是有要提供一個不受風雨影響的優質室內運動場地,而當場地建造完成後,當然希望營運廠商盡量多舉辦一些運動賽事。但眾所皆知的,運動場館的經營不像一般商業活動會有高額利潤,甚至可能會有貼錢辦理情形,這也是很多球團或賽事需要靠財團支持的原因。 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三歲小孩都知道天底下不可能有這種事情。因此,市府希望未來大巨蛋營運廠商盡量多舉辦運動賽事,自然得提供一些必要的誘因,故將營收分潤的營業收入項目扣除舉辦運動賽事收入,是充分合情、合理的方式。 五、分潤區間提供參考 市府委託安侯企業管理公司以遠雄巨蛋公司100年及109年的投資執行計畫書資料作為分析基礎,並比對市場公開資訊作為評估依據,研訂的營收分潤區間建議,是供市府作為與遠雄巨蛋公司溝通、協商的參考依據,並非絕對性要求,同時也不是像外界誤解的,說建議區間中間值就是最合理的數字。 另外,安侯企業管理公司的評估報告中也明確提出,由於大巨蛋開發案興建營運契約無權利金收取約定,故協商權利金計收機制時,宜考量遠雄巨蛋公司繳交權利金後之股東內部報酬率、銀行融資契約負債涵蓋比率,以及體育場館營運不易達到損益兩平的特性。另由於109年版投資執行計畫書未考慮COVID-19疫情、缺工缺料、興建成本與費用高漲等因素,故協商時仍應考慮當時情況,訂定具財務可行的機制。 業務聯繫: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 陳世浩副執行長(1999轉8683、0975-02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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