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第四次變更設計,自台建中心110年9月6日評定通過後,迄今尚未取得內政部認可,已293日,較之原認可通知書及第一到第三次變更設計從評定通過後至內政部認可平均需時23.5日,有顯著差異。 二、避難層認定權責一事,內政部營建署110年4月發函說明為都發局權責;後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由台建中心110年9月6日評定通過後,同年9月29日營建署請都發局確認是否同意避難層之認定,但未提及是否應載明認定原因;都發局隨即召開會議討論並於110年11月10日正式函復營建署同意避難層認定;直至4個月後111年3月2日內政部以107年相關會議之「發言」質疑都發局「改為同意地下1層為避難層」請都發局釐清,都發局復於111年3月7日及111年3月24日分別就法令程序面及設計實務面回復營建署,內政部遲至111年5月始回復尊重都發局避難層認定結果。其相關時間點詳下表: 三、縱觀整體防火避難認可辦理時程,內政部最早於110年9月如認避難層之認定存有疑義,需具體說明認定過程,則可於函文中敘明;否則以通案公務辦理原則,營建署前已說明為都發局權責之事項,都發局既已同意避難層之認定,應無需另為說明事實認定之過程;又內政部於111年3月以「107年」「會議發言」要求都發局再次釐清,查是次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係請相關單位協助釐清法令,另設計建築師仍應回歸建築技術規則檢討;當時設計建築師未提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之修正檢討,自無地下1層得否為避難層認定議題;建築執照第三次變更設計經抽查不符部分,大巨蛋案始有申請變更將園區內72座安全梯中,其中5座安全梯避難層認定於地下一層,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送請防火避難審查事宜,相關改正圖說與107年會議檢視圖說必不相同;都發局要求公共安全立場始終一致,內政部實不應以「過往講法差異」等理由反復要求都發局重複確認避難層之認定結果。 四、為保障公共安全,大巨蛋開發計畫自104年因未按圖施作勒令停工後,本案透過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及台灣建築中心性能審查評定程序,大幅下降容納人數、增加避難容留面積、增加室內安全梯及安全區劃數量,並要求改正未符防火構造之室內安全梯,整體避難安全已有顯著提昇,均再再顯示北市府把關公安立場不變;仍請內政部依相關規定審查大巨蛋案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認可案,如仍有疑義,都發局將秉權儘速回復;亦請遠雄公司應儘速依營建署所提意見修正圖說完成改正程序送請評定認可,把安全的大巨蛋交還給臺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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