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嚴守公安標準始終不變,大巨蛋案於104年5月14日因79處未按圖施作勒令停工,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市民安全,5年內要求大巨蛋容納人數大幅下降、增設安全梯、防火區劃、增加避難面積,並完成7次都市設計審查、2次環差審查、2次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及通過防火避難模擬後始同意第三次變更設計申請,以保障大巨蛋使用安全,絕非報導所稱「數年來大巨蛋案建築師依法設計簽證,臺北市府均不予認可」,特予澄清。 內政部營建署於110年4月發函說明避難層認定為都發局權責,應就其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同年9月29日卻另函請都發局確認「是否同意本案體育館以地下1層為避難層」,都發局隨即邀集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召開2次會議確認其法令適用及設計實務面均符合避難層之認定後,於110年11月10日依營建署函釋之地方權責,正面、簡要且無模糊權責分工的正式回復,都發局「同意以地下1層認定為避難層」,無避重就輕或不願說明之情事。 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審查涉及避難層認定一事,即便營建署於收到都發局函復4個月後,111年3月2日再以107年之「會議發言」質疑都發局立場反復,都發局即配合於111年3月7日及同月24日回復認定之專業依據及緣由,相關公文往來時程及內容前已詳細說明,「卡蛋」、「不敢負起主管機關認定責任」等言論與事實不符,都發局嚴正否認;營建署後續既已說明尊重都發局認定之結果,建請營建署勿外擴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與消防排煙審查包裹式處理,回歸專業效率辦理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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