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6)日發布消費訊息,經統計,110年度共受理52件婚紗攝影服務消費爭議案件,其中高達九成以上案件涉及沒收定金或一定比例總金額,臺北市消保官表示,定金之沒收,應以具有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為前提,且消費者有權依法終止契約,但業者就已提供部分服務之報酬及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可向消費者請求。 消保官表示,有民眾申訴在給付定金後,由於個人因素決定不拍婚紗,業者卻主張要沒收全額定金。根據部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婚紗攝影服務契約屬承攬契約,定作人依法終止承攬契約,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難認契約之終止屬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因此,業者不得因為消費者終止契約而沒收定金;但是,業者可向消費者請求給付已完成工作之報酬,及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外,自10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倘因政府機關所頒布之管制措施(例如全國第三級警戒或其他指引等)導致無法順利完成拍攝者,亦應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業者應將定金返還消費者。 消保官並補充,「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9年1月1日生效,其中要求「業者應提供消費者3天的審閱期」、「業者如有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業者應按各階段服務項目收取不超過法定上限之金額」、「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照片製作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於約定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等規範內容,亦為實務上常見之消費爭議類型,消費者於訂立契約時,宜一併注意。 如有消費疑義,可上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查詢相關訊息,若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1999」轉7812詢問,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將提供諮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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