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拆除後有復建情形,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應移送法辦。北市府移送法辦之要件,係以該地點之違章建築「有拆後重建之行為」、前次經「主管機關派工強制拆除」、且「違建所有人對該地點曾有違章建築經依法拆除之事實有所認識」。倘符合上開要件者,北市建管處則檢具相關資料辦理移送法辦事宜。 有關爭議案址違章建築,前經北市府都發局以108年3月6日分別查報1樓、2樓及2樓頂等三張處分書,其後於108年5月3日派工強制拆除2樓之違建查報處分標的,1樓違建查報處分標的則由違建所有人自行拆除。 嗣後,因同一地址原1樓查報處分書範圍內有復建情事,再經都發局於111年3月21日以「拆後重建新違建」查報,因位於同一地址,且2樓前經主管機關派工強制拆除,故認定屬同一地點,符合北市府移送法辦要件,即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本案涉有爭議部分,係經「強制拆除」之範圍為 「2樓後」,再於自行拆除之「1樓」復建,是否符合「同一地點」而應予移送法辦,故北市都發局已於111年6月22日函請內政部釋疑,亦會俟釋示結果再予處理。另本案移請司法機關究辦部分,已另函士林地檢署說明上述爭議事項,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另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違章建築影響市容,且部分違建尚有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故本市建管處除持續拆除違章建築件外,亦針對經拆除後又原地重建之違建加強查察,如經確認有遭強制拆除又復建情形,即依據建築法第 95 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將違建所有人移送管轄地檢署追究其刑責,為臺北市的市容及公共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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