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同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年幼之人的身心發展均尚未成熟,其對於從事性行為的意義與後果尚未有正確的認識,過早從事性行為,對於其往後身心發展有所危害,故未滿十六歲之人所同意的性行為,其同意在法律上均屬無效。如果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實際年齡並不清楚,但是自被害人之言行加以判斷,行為人見其年幼無知可欺,而不顧其實際年齡可能不滿十六歲的危險性,而仍執意與該年幼之人發生性交行為,依據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間接故意」之定義,雖然年幼之人是出於自願,而與其發生性關係,行為人仍會觸犯罪刑,因此不可不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定期與懷仁全人發展中心辦理兒少性剝削加害人身心治療課程,由員警親身授課並與行為人深談觸法情形,從動機、行為過程、遭判刑結果及後續就業影響等來分析,員警在授課過程中發現行為人後悔觸法原因多數相同,舉出近期111年7月2日課程中之個案來說,一名25歲男子援交15歲少女,男子明知對方未成年仍冒險行為,遭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並限制從事教育類工作,據其表示後悔觸法原因為因有犯罪紀錄導致求職諸多困難,目前雖已找到工作,但因需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及接受輔導課程,時間安排與工作不時產生衝突,但因害怕入牢服刑,將喪失人身自由,仍需履行緩刑規定事項,深感人身遭監控及限制,男子對於自身犯罪行為所付出之代價懊悔不已。 警方在此提醒,在守法與違法選擇邊緣時請三思而後行,瞭解法律規範,學習自我控制性意識及身體行為,以免誤觸法網,將致遺憾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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