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成立勞資會議時,會因不理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造成事業單位函報勞資會議名冊時,男性或是女性勞工人數明明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而選出勞方代表卻不符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狀況產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為落實單一性別比例保障規定,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事業單位在進行選舉時,假設應選出3名勞工代表,男性員工人數已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勞方代表部分至少應有1名男性員工,以保障男性員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另不少事業單位常來電表示,「我們公司男性(女性)員工很多,但是勞方候補代表名額卻都是男性(女性)員工,假設我們公司男性(女性)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是否需要重新改選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嗎?」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因此假設事業單位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做遞補時,其遞補順序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之限制。 陳信瑜說,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有關單一性別比例保障之規定,另不論是選派完成,還是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都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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