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科 蔡曉青科長 1999轉6425 林岳璋股長 1999轉6430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研究員 卓育欣研究員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1年8月16日】 【主題:北市教育局回應監察院指正補習班違規從事非屬補習班業務之監督管理缺失】 【臺北報導】監察院本日召開記者會指出: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俗稱安親班)、幼兒園的設置標準各有不同,部份補習班卻有從事非補習業務之情事,欠缺有效監督,並指出本市兩間補習班亦有長期違法經營幼兒園之情形。本局特此說明法令規定與北市近年來之查核情形。 目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並無限制補習班招收學生之年齡層,惟肇因於幼兒園管理法令對於外語教學與聘僱外籍教師之限制,導致國內幼兒美語教學及外籍教師僅存於補習班之型式。倘補習班招收幼兒從事核准科目之教學,尚非法所不許,惟補習班仍不得招收6歲以下幼兒,全日收托,從事幼保服務。倘經本局認定從事幼保服務屬實,將視同未立案幼兒園,依據幼教法裁罰。 補習班亦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有別,惟兩者之服務對象重疊、性質相近,因法令限制之故,課後照顧中心得供餐、照顧國小學童休憩、收取餐費,惟不得從事單科教學;補習班得從事單科教學,惟不得主動供餐、收取照顧月費。本局稽查與認定補習班從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係採多元蒐證,例如廣告、市招、服務樣態、收費項目、現場是否設有廚房等具體事證綜合研判,礙難以單一行為認定之。 本局近年來積極查緝從事非屬補教業務之補習班,並視同未立案機構(幼兒園或課照中心),依據幼教法或兒少福利保障法重罰,105年迄今每年總計裁罰金額依序為60萬元(105年)、48萬元(106年)、174萬元(107年)、132萬元(108年)、286萬元(109年),除110年因疫情之故,各類教育機構有全國/市停課或因確診個案停課之情形,故裁罰件數偏低,此前年度之裁罰數據呈現倍數成長,顯示本局依法嚴懲、勿枉勿縱之決心,並積極輔導補教業者申請設立幼兒園或課照中心;教保服務或兒童照顧服務應於幼兒園或課照中心為之;如有其他補習班類科之教學,則僅得於補習班場域為之。 長期以來,現行法令區分上開三類機構,縱業者依法分別登記立案,學生依據不同需求,於不同時段僅得安置於三類不同機構,致有監察委員所述:「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申請短期補習班、幼兒園、課後照顧安親班及實驗教育等數個機構名義,讓學生在數個機構間游走移動,以規避管理法令…等情」,家長無所適從,同時造成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稽查困難。 教育部已多次召開會議研商修訂法令,適度鬆綁幼兒園相關管理規定,並研議整合補習班與課照中心,針對招收12歲以下學生之補習班,研訂設施設備、人員資格等標準,以期解決各類機構業務重疊之亂象,本局樂觀其成,於修法完竣前,仍將對補習班嚴格查緝,加強稽查人員教育訓練,強化蒐集各類事證之能力,區辨「補習教育」、「教保服務」與「課後照顧服務」之樣態,防堵三類業者「跨域」提供服務,以符現行法令規定,保障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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