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部分媒體報導,本市議會戴錫欽議員於111年8月29日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於「職場外」的性騷擾紀錄,95至111年共7案,其中6案於柯市長任內發生;是時本處回應議員表示本府資料是從104年開始統計,目前沒有104年以前的統計資料,因此不能僅依前開數據進行2任市長之比較。經本處事後瞭解發現兩者統計之「法源依據」及「案件屬性」有別,為免產生相關疑義,特此說明。 我國現行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法規,包括「性騷擾防治法」(職場外)、「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上)、「性別平等教育法」(涉及學生)三法,於本府之主管機關分別為社會局、勞動局及教育局;前開議員所提本府員工於「職場外」發生性騷擾之統計資料,係由社會局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統計本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調查之性騷擾申訴(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及再申訴(加害人為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案件數。 茲因本處自104年起每年配合中央來函調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與議員所詢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不同,當日係根據本處統計資料即時予以回應說明,所以造成誤會,爾後對資料數據的說明陳述,當更加檢討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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