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尚不能在道路上使用,請民眾留意,避免違規受罰。 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但尚未核定施行日期,故如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交通局提醒民眾,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以下空白- 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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