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業務聯絡人: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簡境霈科長 0919-290-925 温怡婷股長 0958-907-009新聞聯絡人:教育局綜合企劃科 卓育欣研究員 0930-936-532【發稿日期:111年10月7日】 【主題:萬華區某準公共幼兒園被控不當對待幼兒一案,本局於陳情立即處理並依規定調閱監視器、組成調查小組,刻正調查中;定當依程序辦理,供家長安心托教】 【臺北報導】有關萬華區某準公共幼兒園被控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本局接獲家長反映後,均即時完成通報及至該園調閱監視器,本局業已保留該園自111年8月1日至9月2日上課期間之監視器畫面,並依照《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組成調查小組刻正調查中;將審慎檢閱監視器影片及訪談相關人員,於111年10月24日前完成調查並函送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續處;倘確有違法情事亦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規定秉公處理、毋枉毋縱。 另家長反映該園超收費用、餐點品質疑義等,本局業於111年8月23日派員前往該園實施園務行政檢查,確查有超收費用情事,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處以罰鍰及限期改善,查該園業於期限內退還超收費用予家長,並輔導其改善餐點品質;至家長反映該園設施設備及及消防安全疑義等,查該園係於67年依《幼稚園暫行設備標準》設立,於111年9月6日及9月30日由市府消防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尚查無違規事項。又依教育部函釋略以,專任園長亦屬教保服務人員之一,為符合人力配置規定,由園長入班暫時代理執行教保工作尚無不可。本市準公共幼兒園除例行性幼兒園基礎評鑑外,本局亦於每學年度辦理訪視輔導及不定期之公安暨園務行政檢查,以督導教保服務品質。本局將依幼照法第51條規定,針對該園未落實《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情形命其1週內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最重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最重可處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為強化安全友善的教保環境,本局首訂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並於111年3月再予修訂規範包含疑似發生不當對待事件之通報時間、調整疑似行為人之職務等必要措施、調查小組組成等,本局將秉持毋枉毋縱原則,賡續依規定與市府社會局共同進行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 倘園長及其他教保服務人員查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情事,除依相關規定接受裁處外,尚需依《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登載於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不得再於幼兒園任職;倘確認本案情節重大屬《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可歸責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並經地方政府處罰」解除準公共幼兒園契約之情事,亦將依前開規定辦理。並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本局後,將送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免職、解聘、解僱、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或令其更換人員之情事;另依幼照法第49條之規定,違反第23條第1項、第3項或第9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幼兒園服務之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最重可處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本局重視幼生權益提供豐富特教資源服務,聽損幼兒如有特殊支持服務需求,可逕洽臺北市聽障資源中心(02-2592-4446轉601),如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聽覺障礙幼生,可申請聽障巡迴輔導,由具備聽障教學專業之巡迴教師以定期入校方式,掌握學生適應情況,亦提供FM調頻輔具系統借用,每半年可至聽障教育資源中心進行免付費聽力檢查,協助聽障幼兒適應在園學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業務聯絡人: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簡境霈科長 0919-290-925
温怡婷股長 0958-907-009
新聞聯絡人:教育局綜合企劃科 卓育欣研究員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1年10月7日】
【主題:萬華區某準公共幼兒園被控不當對待幼兒一案,本局於陳情立即處理並依規定調閱監視器、組成調查小組,刻正調查中;定當依程序辦理,供家長安心托教】
【臺北報導】有關萬華區某準公共幼兒園被控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本局接獲家長反映後,均即時完成通報及至該園調閱監視器,本局業已保留該園自111年8月1日至9月2日上課期間之監視器畫面,並依照《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組成調查小組刻正調查中;將審慎檢閱監視器影片及訪談相關人員,於111年10月24日前完成調查並函送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續處;倘確有違法情事亦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規定秉公處理、毋枉毋縱。
另家長反映該園超收費用、餐點品質疑義等,本局業於111年8月23日派員前往該園實施園務行政檢查,確查有超收費用情事,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處以罰鍰及限期改善,查該園業於期限內退還超收費用予家長,並輔導其改善餐點品質;至家長反映該園設施設備及及消防安全疑義等,查該園係於67年依《幼稚園暫行設備標準》設立,於111年9月6日及9月30日由市府消防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尚查無違規事項。又依教育部函釋略以,專任園長亦屬教保服務人員之一,為符合人力配置規定,由園長入班暫時代理執行教保工作尚無不可。本市準公共幼兒園除例行性幼兒園基礎評鑑外,本局亦於每學年度辦理訪視輔導及不定期之公安暨園務行政檢查,以督導教保服務品質。本局將依幼照法第51條規定,針對該園未落實《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情形命其1週內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最重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最重可處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為強化安全友善的教保環境,本局首訂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並於111年3月再予修訂規範包含疑似發生不當對待事件之通報時間、調整疑似行為人之職務等必要措施、調查小組組成等,本局將秉持毋枉毋縱原則,賡續依規定與市府社會局共同進行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
倘園長及其他教保服務人員查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情事,除依相關規定接受裁處外,尚需依《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登載於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不得再於幼兒園任職;倘確認本案情節重大屬《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可歸責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並經地方政府處罰」解除準公共幼兒園契約之情事,亦將依前開規定辦理。並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本局後,將送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免職、解聘、解僱、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或令其更換人員之情事;另依幼照法第49條之規定,違反第23條第1項、第3項或第9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幼兒園服務之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最重可處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本局重視幼生權益提供豐富特教資源服務,聽損幼兒如有特殊支持服務需求,可逕洽臺北市聽障資源中心(02-2592-4446轉601),如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聽覺障礙幼生,可申請聽障巡迴輔導,由具備聽障教學專業之巡迴教師以定期入校方式,掌握學生適應情況,亦提供FM調頻輔具系統借用,每半年可至聽障教育資源中心進行免付費聽力檢查,協助聽障幼兒適應在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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