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計畫,共計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6件不符合規定(含1件標示、2件品質、3件品質及標示同時不符規定)(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此次共計查驗20件產品,包含枸杞、蓮子各5件;白木耳4件;紅棗、菊花各2件;黑棗1件;決明子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過氧化氫,檢驗結果4件「白木耳」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中2件外包裝標示「通過SGS檢驗無農藥殘留」、「安心使用」、「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字樣,與事實不符;1件「馬牙棗(黑棗)」檢出殘留農藥1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另外包裝標示「通過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合格養生食品合格安心」、「符合國家檢測標準敬請安心使用」字樣,與事實不符;1件「菊花」檢出殘留農藥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惟該產品所附加農藥殘留檢驗報告之檢驗結果為「未檢出」,與事實不符。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包裝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查來源廠商屬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輸入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同時提醒民眾在食用或烹調之前,簡易先以流動清水沖洗。於選購產品時,儘量選擇色澤自然、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陰涼通風處,才能保障食的安全。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
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計畫,共計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6件不符合規定(含1件標示、2件品質、3件品質及標示同時不符規定)(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此次共計查驗20件產品,包含枸杞、蓮子各5件;白木耳4件;紅棗、菊花各2件;黑棗1件;決明子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過氧化氫,檢驗結果4件「白木耳」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中2件外包裝標示「通過SGS檢驗無農藥殘留」、「安心使用」、「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字樣,與事實不符;1件「馬牙棗(黑棗)」檢出殘留農藥1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另外包裝標示「通過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合格養生食品合格安心」、「符合國家檢測標準敬請安心使用」字樣,與事實不符;1件「菊花」檢出殘留農藥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惟該產品所附加農藥殘留檢驗報告之檢驗結果為「未檢出」,與事實不符。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包裝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查來源廠商屬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輸入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同時提醒民眾在食用或烹調之前,簡易先以流動清水沖洗。於選購產品時,儘量選擇色澤自然、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陰涼通風處,才能保障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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