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11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528件、裁罰3,868萬元。其中食品329件,裁罰金額1,906萬元(49.3%)金額最高,藥品/醫療器材佔51件、裁罰1,095萬元(28.3%)居次,化粧品148件、裁罰867萬元(22.4%)位居第3名(如表1)。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違規產品廣告(如表2),罰鍰累計第1名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規廣告罰鍰117萬元,該公司之「全新智能水感鏡片("愛爾康"全視氧日拋隱形眼鏡〔衛部醫器輸字第034094、033256號〕)」產品廣告宣稱:「…挑選隱形眼鏡時要參考產品的含水量、透氧度,才能夠降低眼睛的不適感…傳統水膠的含水量好,但會有容易乾澀的問題;而矽水膠屬於厭水材質,可以改善配戴乾澀的窘境…水感鏡片表面含水量超過 80%,不僅提升消費者配戴舒適度,加上長效保濕且具抗紫外線的功能…」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罰鍰累計第2名為「詮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達100萬元,其「MIDOKAWA醫療器材遠紅外線石墨烯健康襪(台之富軀幹護具《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8797號】)」產品廣告宣稱:「…腳是人體的第二個心臟,末梢循環不好,血液無法順利地送回心臟,就會慢慢形成血栓,嚴重起來還會致命…石墨烯救命襪…提升血流量、血流速以及血氧濃度,讓你的末梢循環變好,修復受損的部位…只要有穿MIDOKAWA石墨烯襪,那一天就不會覺得腳底麻…」等詞句,與醫療器材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經查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於111年10月28日廢止)。罰鍰累計第3名為「生祐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80萬元,該公司之「英國tunellus FDA醫證 磁電石墨烯美體褲(買1加碼2)(洛納斯黑科技能量健康衣褲(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004號】)」產品廣告宣稱:「…包含水腫也可以…管路循環…靜脈曲張…腳麻抽筋…鬆弛漏尿…頻尿漏尿…腳循環不好…幫助你的膀胱,你的下半身,你的婦科,你的尿道,你的陰道,做到緊實…止漏…關節不好…循環不良水腫…膀胱無力…抽筋…改善因老化或發炎阻塞引起的各種問題…」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經查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於111年11月4日註銷),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網路414件(78.4%)最多,其次為電視共77件(14.6%),廣播17件(3.2%)居第3(如表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223件最多、裁罰金額1,576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56件、裁罰522萬元,Instagram 19件、裁罰134萬元,YouTube 9件、裁罰85萬元,Line 1件、裁罰8萬元。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網路購物風險高,消費者應先確認網站有無廠商名稱、電話、地址等完整聯絡資料揭示,如果僅留行動電話或E-Mail,仍無法確認販售者身分,無法保障購買商品之安全及合法性,請儘量於合法商店購買產品,以保障自身消費安全及權益。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皮膚美容類佔第1位,共56件(17%),其次為宣稱提升免疫力類55件(16.7%)及宣稱減肥瘦身類50件(15.2%)居第3 (如表4);違規化粧品廣告以宣稱消炎、消腫類佔第1位,共45件(30.4%),其次為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共43件(29.1%),除斑、防曬類宣稱共29件(19.6%)居第3(如表5)。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刊播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刊播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前,應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另外,一般商品廣告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傳。北市衛生局蒐集衛生福利部制定之法規及函釋編纂成「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手冊,每年定期更新上傳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食品藥物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廣告法規)提供免費下載,歡迎多加利用。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減肥瘦身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功效,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醫療效能,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購買食品、化粧品前應停看聽,「停」:冷靜思考是否確實有需要及對健康是否有幫助;「看」:閱讀包裝或標示上之相關資訊;「聽」: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才能正確選購真正對自身狀況有助益的產品,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臺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非藥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709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11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528件、裁罰3,868萬元。其中食品329件,裁罰金額1,906萬元(49.3%)金額最高,藥品/醫療器材佔51件、裁罰1,095萬元(28.3%)居次,化粧品148件、裁罰867萬元(22.4%)位居第3名(如表1)。
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違規產品廣告(如表2),罰鍰累計第1名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規廣告罰鍰117萬元,該公司之「全新智能水感鏡片("愛爾康"全視氧日拋隱形眼鏡〔衛部醫器輸字第034094、033256號〕)」產品廣告宣稱:「…挑選隱形眼鏡時要參考產品的含水量、透氧度,才能夠降低眼睛的不適感…傳統水膠的含水量好,但會有容易乾澀的問題;而矽水膠屬於厭水材質,可以改善配戴乾澀的窘境…水感鏡片表面含水量超過 80%,不僅提升消費者配戴舒適度,加上長效保濕且具抗紫外線的功能…」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罰鍰累計第2名為「詮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達100萬元,其「MIDOKAWA醫療器材遠紅外線石墨烯健康襪(台之富軀幹護具《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8797號】)」產品廣告宣稱:「…腳是人體的第二個心臟,末梢循環不好,血液無法順利地送回心臟,就會慢慢形成血栓,嚴重起來還會致命…石墨烯救命襪…提升血流量、血流速以及血氧濃度,讓你的末梢循環變好,修復受損的部位…只要有穿MIDOKAWA石墨烯襪,那一天就不會覺得腳底麻…」等詞句,與醫療器材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經查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於111年10月28日廢止)。罰鍰累計第3名為「生祐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80萬元,該公司之「英國tunellus FDA醫證 磁電石墨烯美體褲(買1加碼2)(洛納斯黑科技能量健康衣褲(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004號】)」產品廣告宣稱:「…包含水腫也可以…管路循環…靜脈曲張…腳麻抽筋…鬆弛漏尿…頻尿漏尿…腳循環不好…幫助你的膀胱,你的下半身,你的婦科,你的尿道,你的陰道,做到緊實…止漏…關節不好…循環不良水腫…膀胱無力…抽筋…改善因老化或發炎阻塞引起的各種問題…」等詞句,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經查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於111年11月4日註銷),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
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網路414件(78.4%)最多,其次為電視共77件(14.6%),廣播17件(3.2%)居第3(如表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223件最多、裁罰金額1,576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56件、裁罰522萬元,Instagram 19件、裁罰134萬元,YouTube 9件、裁罰85萬元,Line 1件、裁罰8萬元。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網路購物風險高,消費者應先確認網站有無廠商名稱、電話、地址等完整聯絡資料揭示,如果僅留行動電話或E-Mail,仍無法確認販售者身分,無法保障購買商品之安全及合法性,請儘量於合法商店購買產品,以保障自身消費安全及權益。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皮膚美容類佔第1位,共56件(17%),其次為宣稱提升免疫力類55件(16.7%)及宣稱減肥瘦身類50件(15.2%)居第3 (如表4);違規化粧品廣告以宣稱消炎、消腫類佔第1位,共45件(30.4%),其次為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共43件(29.1%),除斑、防曬類宣稱共29件(19.6%)居第3(如表5)。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刊播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刊播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前,應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另外,一般商品廣告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傳。北市衛生局蒐集衛生福利部制定之法規及函釋編纂成「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手冊,每年定期更新上傳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食品藥物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廣告法規)提供免費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減肥瘦身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功效,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醫療效能,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購買食品、化粧品前應停看聽,「停」:冷靜思考是否確實有需要及對健康是否有幫助;「看」:閱讀包裝或標示上之相關資訊;「聽」: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才能正確選購真正對自身狀況有助益的產品,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
臺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非藥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709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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