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溫耀源特別指出,太極門弟子所提出的七千多份贈與證據,這些證物法官顧都不顧、查都不查,有完成調查證據嗎?有符合自由心證的界限嗎?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的程序都不應該有法律上的認可。
P2:陳志祥指出,太極門案中,七千多份申明表都說不是學費,是贈與,這證據法官如果不採用,應該要提出理由,不然就是違反證據法則。
P3:論壇引言人黃麗蓉提到,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仍有其界限,違反應該遵守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自屬濫用自由心證,當然係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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