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發稿日期:112年5月2日聯 絡 人:粘羽涵 科長/葉俊郎 科長聯絡電話:0912157930/0935888725 針對近期接獲內湖區私立連鎖系列托嬰中心多起不當對待通報案件,社會局第一時間即派社工前往該中心調查,約談相關工作人員,並要求機構提供事發日前1個月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社會局表示,因該托嬰中心尚有監視錄影畫面未如期交付社會局,關於機構逾期提供監視畫面,社會局2日依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9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108條之規定,針對機構祭出12萬元裁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外,針對兩案照顧爭議之托育人員,通報調查期間皆已停職接受調查,社會局檢視完監視畫面並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後,認定2名托育人員涉照顧不當,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進行裁處。 社會局表示,目前針對機構已提供11日的監視畫面中,已完成第一階段檢視,並於4月28日召集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從監視錄影畫面及相關人員陳述,經查發現托育人員有大力搖晃幼童,恐易造成嬰兒搖晃症侯群,若情節嚴重恐有立即生命危險。綜合研判後,認定遭通報的2名托育人員行為涉及照顧不當之情形,已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進行裁罰,其中1名托育人員裁罰1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另1名托育人員因涉及刑事調查,先處以公布姓名,行政罰鍰則俟刑事司法結果確定後再行裁罰。 社會局刻正要求機構交付完整1個月監視錄影畫面,並進行第二階段之監視畫面檢視,若再發現有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第 49 條第1項規定,對兒童有虐待或不正當之行為,將依其情節輕重處以6 萬至 60 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若情節嚴重者,不排除主動移請司法單位調查;針對托嬰中心未於限期內提供監視器畫面部分,若屆期未改善,將持續裁罰,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機構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托育機構名稱。社會局強調,將持續針對對其他家連鎖系列之托嬰中心,採無預警方加強查察中,並透過抽查監視器畫面瞭解不同日期與時段之照顧情形,確認該機構是否有相關違法情事,以保障嬰幼兒托育品質及安全。
發稿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發稿日期:112年5月2日
聯 絡 人:粘羽涵 科長/葉俊郎 科長
聯絡電話:0912157930/0935888725
針對近期接獲內湖區私立連鎖系列托嬰中心多起不當對待通報案件,社會局第一時間即派社工前往該中心調查,約談相關工作人員,並要求機構提供事發日前1個月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社會局表示,因該托嬰中心尚有監視錄影畫面未如期交付社會局,關於機構逾期提供監視畫面,社會局2日依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9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108條之規定,針對機構祭出12萬元裁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外,針對兩案照顧爭議之托育人員,通報調查期間皆已停職接受調查,社會局檢視完監視畫面並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後,認定2名托育人員涉照顧不當,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進行裁處。
社會局表示,目前針對機構已提供11日的監視畫面中,已完成第一階段檢視,並於4月28日召集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從監視錄影畫面及相關人員陳述,經查發現托育人員有大力搖晃幼童,恐易造成嬰兒搖晃症侯群,若情節嚴重恐有立即生命危險。綜合研判後,認定遭通報的2名托育人員行為涉及照顧不當之情形,已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進行裁罰,其中1名托育人員裁罰1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另1名托育人員因涉及刑事調查,先處以公布姓名,行政罰鍰則俟刑事司法結果確定後再行裁罰。
社會局刻正要求機構交付完整1個月監視錄影畫面,並進行第二階段之監視畫面檢視,若再發現有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第 49 條第1項規定,對兒童有虐待或不正當之行為,將依其情節輕重處以6 萬至 60 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若情節嚴重者,不排除主動移請司法單位調查;針對托嬰中心未於限期內提供監視器畫面部分,若屆期未改善,將持續裁罰,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機構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托育機構名稱。社會局強調,將持續針對對其他家連鎖系列之托嬰中心,採無預警方加強查察中,並透過抽查監視器畫面瞭解不同日期與時段之照顧情形,確認該機構是否有相關違法情事,以保障嬰幼兒托育品質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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