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於79年8月14日已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該辦法歷經多次內容或名稱修正,嗣於101年8月7日修正並變更名稱為「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係於102年6月25日。 距前次修正已近10年之久,為更進一步保障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合法工作之職業災害勞工,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包括將現有條例之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受工作場所指揮監督之人如實習生、志工、派遣人員等),及給付範圍由重度失能(勞保失能傷害等級第1至第5等級)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第1至第15等級),並將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該條例修正案已於今日(5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續送市議會審議。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勞動工作者係為社會的重要資本,亦為家庭主要生計來源,若發生了職業災害,家庭頓失經濟依靠,或於醫療、復健、復工過程可能面臨心理壓力及與雇主協商不確定性,都亟需社會資源協助,故增進保障職業災害工作者權益至為重要。
臺北市政府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於79年8月14日已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該辦法歷經多次內容或名稱修正,嗣於101年8月7日修正並變更名稱為「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係於102年6月25日。
距前次修正已近10年之久,為更進一步保障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合法工作之職業災害勞工,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包括將現有條例之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受工作場所指揮監督之人如實習生、志工、派遣人員等),及給付範圍由重度失能(勞保失能傷害等級第1至第5等級)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第1至第15等級),並將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該條例修正案已於今日(5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續送市議會審議。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勞動工作者係為社會的重要資本,亦為家庭主要生計來源,若發生了職業災害,家庭頓失經濟依靠,或於醫療、復健、復工過程可能面臨心理壓力及與雇主協商不確定性,都亟需社會資源協助,故增進保障職業災害工作者權益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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