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黨黨工爆出遭同事性騷擾,因向主管反應,卻衍生職場霸凌事件,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今(2)日下午即派員前往該政黨黨部,了解有無制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有無執行紀錄,以維護勞工權益。經勞動檢查發現該政黨黨部無職場暴力預防措施相關執行紀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勞檢處依法通知限期1個月改善。 近年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頻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申訴疑似職場暴力之案件量,由110年的68件驟增至111年的317件,統計111年所開罰之事業單位共計6家次,共罰鍰25萬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雇主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及相關保護行為,正視職場內部、外部暴力行為預防的重要性,促進勞資和諧、打造友善職場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某政黨黨工爆出遭同事性騷擾,因向主管反應,卻衍生職場霸凌事件,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今(2)日下午即派員前往該政黨黨部,了解有無制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有無執行紀錄,以維護勞工權益。經勞動檢查發現該政黨黨部無職場暴力預防措施相關執行紀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勞檢處依法通知限期1個月改善。
近年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頻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申訴疑似職場暴力之案件量,由110年的68件驟增至111年的317件,統計111年所開罰之事業單位共計6家次,共罰鍰25萬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雇主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及相關保護行為,正視職場內部、外部暴力行為預防的重要性,促進勞資和諧、打造友善職場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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