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某機關爆出駐衛警涉嫌騷擾女職員,後續演變為職場霸凌事件,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今(8)日上午即派員前往該機關,了解有無制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有無執行紀錄,以維護勞工權益。經工會會同勞動檢查結果發現該機關已有採取職場暴力預防相關措施,惟事件調查處理機制、執行成效評估及改善等預防措施無書面執行紀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勞檢處依法通知限期1個月改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雇主應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已於勞檢處網站公告,連結網址)」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及相關保護行為,正視職場內部、外部暴力行為預防的重要性,促進勞資和諧、打造友善職場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臺北市政府某機關爆出駐衛警涉嫌騷擾女職員,後續演變為職場霸凌事件,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今(8)日上午即派員前往該機關,了解有無制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有無執行紀錄,以維護勞工權益。經工會會同勞動檢查結果發現該機關已有採取職場暴力預防相關措施,惟事件調查處理機制、執行成效評估及改善等預防措施無書面執行紀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勞檢處依法通知限期1個月改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雇主應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已於勞檢處網站公告,連結網址)」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及相關保護行為,正視職場內部、外部暴力行為預防的重要性,促進勞資和諧、打造友善職場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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