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許巧華科長 1999轉6390 劉映秀股長 1999轉1255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綜合企劃科 卓育欣督學 0930-936-532【發稿日期:112年10月18日】【主題:北市嚴正重申校園合作社販售食品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主管人員未盡督導之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臺北報導】針對議員揭露士林國中於合作社販賣高油高糖高鹽食品,恐危害學童健康一事,臺北市教育局嚴正重申校園合作社販售食品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另針對該校販售之食品、合作社營業利潤流向已啟動相關調查作業,如查不符規範之食品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如發現有不法情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如有損害校譽、侵害學生權益、違反公務人員品位保持義務,或有損師道等情事者,校長由教育局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記過以上處分;兼任理事主席、經理及有關學校人員由學校依權責懲處並報送教育局備查。 今(112)年度5月抽查士林國中,查獲販售非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登錄之產品,要求學校全面檢視並下架,該校回報已改善,惟發現下架商品仍繼續販售,已要求學校提交檢討報告並召開考績會。至於帳目部分,依規定員生社各項費用應按照經費開支標準表,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社會局備查;教育局已偕同政風單位啟動相關調查作業,如發現有不法情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北市教育局已通函各校,重申校園合作社販售食品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臺北市教育局「校園食品手冊」及「年度校園食品核可販售名單」,並加強以下3大策略,打造健康的飲食環境、捍衛學生飲食健康。 一、學校全面盤查檢核販售合作社販售食品,不符規範者應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倘於合作社設置教職員專區仍應符合校園食品規範。 二、對學校無預警、不定期進行校園食品抽查及輔導工作,抽查不合格之學校於7日內提交改善及檢討報告,教育局增加不定期到校複查次數。 三、逾期未改善者教育局將追究學校相關主管人員未盡督導之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許巧華科長 1999轉6390
劉映秀股長 1999轉1255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綜合企劃科 卓育欣督學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2年10月18日】
【主題:北市嚴正重申校園合作社販售食品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主管人員未盡督導之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
【臺北報導】針對議員揭露士林國中於合作社販賣高油高糖高鹽食品,恐危害學童健康一事,臺北市教育局嚴正重申校園合作社販售食品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另針對該校販售之食品、合作社營業利潤流向已啟動相關調查作業,如查不符規範之食品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如發現有不法情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如有損害校譽、侵害學生權益、違反公務人員品位保持義務,或有損師道等情事者,校長由教育局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記過以上處分;兼任理事主席、經理及有關學校人員由學校依權責懲處並報送教育局備查。
今(112)年度5月抽查士林國中,查獲販售非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登錄之產品,要求學校全面檢視並下架,該校回報已改善,惟發現下架商品仍繼續販售,已要求學校提交檢討報告並召開考績會。至於帳目部分,依規定員生社各項費用應按照經費開支標準表,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社會局備查;教育局已偕同政風單位啟動相關調查作業,如發現有不法情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北市教育局已通函各校,重申校園合作社販售食品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臺北市教育局「校園食品手冊」及「年度校園食品核可販售名單」,並加強以下3大策略,打造健康的飲食環境、捍衛學生飲食健康。
一、學校全面盤查檢核販售合作社販售食品,不符規範者應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倘於合作社設置教職員專區仍應符合校園食品規範。
二、對學校無預警、不定期進行校園食品抽查及輔導工作,抽查不合格之學校於7日內提交改善及檢討報告,教育局增加不定期到校複查次數。
三、逾期未改善者教育局將追究學校相關主管人員未盡督導之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