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林燦都教授認為,行政法院法官對個人權利保障概念薄弱,所以納保法規定辦案法官一定要懂稅法,必須取得稅務專業證照。
圖二:陳昱嵐律師指出,不管提出來的證據來源是否違法,只要可以證明法官想知道的事,就可當作有證據能力,等於是無法無天,這部分會衍生國稅局可能更沒節制亂做筆錄,因為不會受到制裁。
圖三:人權觀察員高鼎懿衷心呼籲所有有良心的司法人,能夠本於職責良心,落實證據法則,依法認定事實,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與良好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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