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臺北市市場處終止使用暨收回台北市站前地下街之店鋪疑違法案,市場處表示,站前地下街15-6號之店鋪承租人將店鋪作違反契約允許之營業業種使用,經市場處二次要求限期改善均未改善,市場處始依照契約條款終止契約收回店鋪並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相關程序符合契約約定。 本件站前地下街15-6號之店鋪違規使用案,自112年10月3日市場處知悉該店鋪違規供選舉連署站使用後,因該營業行為非屬契約允許之營業業種,即於112年10月6日、17日兩度函請店鋪改善,惟遲至112年10月30日第二次限期改善期限屆滿時,市場處實地查證該違規情況仍未改善,且二次限改期間承租人均未作任何願依限改正之回應,故市場處乃於112年11月2日以違約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契約收回店鋪。 市場處重申,依照地下街商場店鋪使用行政契約之約定,店鋪使用人應遵守契約各項規範及地下街管理公約等規定。倘因違規行為遭市場處發函限期改善,如店鋪使用人立即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尚不至於遭受最重處分。市場處提醒各店鋪使用人應確實依照契約規範使用,以免受罰。至於各機關學校或地下街合作社申請使用地下街廣場,係依「臺北市地下街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尚符相關規定,並無所指違規之情形。
有關報載臺北市市場處終止使用暨收回台北市站前地下街之店鋪疑違法案,市場處表示,站前地下街15-6號之店鋪承租人將店鋪作違反契約允許之營業業種使用,經市場處二次要求限期改善均未改善,市場處始依照契約條款終止契約收回店鋪並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相關程序符合契約約定。
本件站前地下街15-6號之店鋪違規使用案,自112年10月3日市場處知悉該店鋪違規供選舉連署站使用後,因該營業行為非屬契約允許之營業業種,即於112年10月6日、17日兩度函請店鋪改善,惟遲至112年10月30日第二次限期改善期限屆滿時,市場處實地查證該違規情況仍未改善,且二次限改期間承租人均未作任何願依限改正之回應,故市場處乃於112年11月2日以違約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契約收回店鋪。
市場處重申,依照地下街商場店鋪使用行政契約之約定,店鋪使用人應遵守契約各項規範及地下街管理公約等規定。倘因違規行為遭市場處發函限期改善,如店鋪使用人立即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尚不至於遭受最重處分。市場處提醒各店鋪使用人應確實依照契約規範使用,以免受罰。至於各機關學校或地下街合作社申請使用地下街廣場,係依「臺北市地下街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尚符相關規定,並無所指違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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