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執行特種勤務,公告安全維護區範圍,實施彈性人、車管制。依據: 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7條、第28條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告事項: 一、管制時間及範圍如下: (一)管制時間:112年12月15日12時起至12月15日23時止,視狀況提早或延後解除管制。 (二)管制範圍:北起致遠一路二段一線(含)、東至文林北路272巷一線(含)、南沿承德路六段331巷一線(含)、西迄石牌路一段一線(含)範圍內為安全維護區;前揭範圍內之道路並視狀況作必要之彈性管制。 二、為維護活動場所周邊治安及交通秩序,執勤人員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等相關法令,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對相關物品扣留或代為保管之,並對管制範圍及欲進入管制範圍之人員所攜物品、交通工具等為必要之查驗、管制。 三、請配合管制措施並接受警察人員之引(指)導,如因公務需要或其他必要理由需進入管制範圍時,請出示證件配合警方查驗。 四、未經同意進入安全維護區之遙控無人機,警方可採取適當查驗與管制措施,必要時得以制止或排除。
主旨:
為執行特種勤務,公告安全維護區範圍,實施彈性人、車管制。
依據:
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7條、第28條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時間及範圍如下:
(一)管制時間:112年12月15日12時起至12月15日23時止,視狀況提早或延後解除管制。
(二)管制範圍:北起致遠一路二段一線(含)、東至文林北路272巷一線(含)、南沿承德路六段331巷一線(含)、西迄石牌路一段一線(含)範圍內為安全維護區;前揭範圍內之道路並視狀況作必要之彈性管制。
二、為維護活動場所周邊治安及交通秩序,執勤人員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等相關法令,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對相關物品扣留或代為保管之,並對管制範圍及欲進入管制範圍之人員所攜物品、交通工具等為必要之查驗、管制。
三、請配合管制措施並接受警察人員之引(指)導,如因公務需要或其他必要理由需進入管制範圍時,請出示證件配合警方查驗。
四、未經同意進入安全維護區之遙控無人機,警方可採取適當查驗與管制措施,必要時得以制止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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