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提醒勞工朋友們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之外,勞動局也要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及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說明:「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高寶華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經常忽略部分工時勞工(例如時薪人員、兼職人員、工讀生等)仍享有同樣權益,如勞工具投票權且該日屬工作日,雇主仍應給假給薪,如有出勤,應依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工資;如投票日為該部分工時勞工之例假、休息日或非出勤日,雇主未要求部分工時勞工出勤,雇主得不給另給假。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113年1月13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之1日為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具有投票權的且該日需出勤的勞工,應放假1日,勞資雙方約定出勤(原為普通上班日被指定為放假日)應依照出勤時數加給工資;如當日為休息日或例假日且約定無須出勤,則不另給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例假日不得出勤),則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予休息日工資。 勞動局特別呼籲,投票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如勞工於出勤期間要求暫離工作崗位前去投票,雇主不得拒絕;另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以及不得「妨害或擾亂投票」等法律責任,勞資雙方均應注意避免觸法。 勞資朋友若是遇到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
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提醒勞工朋友們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之外,勞動局也要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及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說明:「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高寶華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經常忽略部分工時勞工(例如時薪人員、兼職人員、工讀生等)仍享有同樣權益,如勞工具投票權且該日屬工作日,雇主仍應給假給薪,如有出勤,應依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工資;如投票日為該部分工時勞工之例假、休息日或非出勤日,雇主未要求部分工時勞工出勤,雇主得不給另給假。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113年1月13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之1日為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具有投票權的且該日需出勤的勞工,應放假1日,勞資雙方約定出勤(原為普通上班日被指定為放假日)應依照出勤時數加給工資;如當日為休息日或例假日且約定無須出勤,則不另給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例假日不得出勤),則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予休息日工資。
勞動局特別呼籲,投票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如勞工於出勤期間要求暫離工作崗位前去投票,雇主不得拒絕;另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以及不得「妨害或擾亂投票」等法律責任,勞資雙方均應注意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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