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表示,頂埔站開發案與捷運土城線延伸頂埔段及三鶯線LB01站共構,其中地下B1-B3為政府編列預算興建之捷運轉乘停車場,非屬開發大樓範圍,且參與開發之土地已移轉予本市,私地主無須繳交地價稅,涉及私地主回饋比例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特予澄清。 北市捷運局進一步表示,頂埔站完工通車後,原三鶯線LB01站共構工程係委由投資人興建,分別於105年及106年辦理2次徵求投資人作業,可惜均流標。後因新北捷運局為配合三鶯線通車時程,將三鶯線LB01站共構工程收回自建,所以北市捷運局第3次徵求前置作業配合新北捷運局預計113年12月之完工時程,已於112年5月15日徵得招商顧問,並在今年5月2日公告徴求投資人,9月23日截止,配合接續投資人甄審作業,預計於114年3月完成簽約,後續即可由投資人接續完成開發大樓興建。 北市捷運局指出,本案私地主與臺北市政府於98年9月10日簽訂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並選擇參加捷運土地開發,依協議書之規定,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同意以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土地已移轉予本市而免徵地價稅,無私地主所稱每年仍需繳納地價稅之情事。另捷運開發大樓包含捷運相關設施及開發大樓二大部分,而捷運相關設施(含轉乘車位),由政府編列預算委託捷運廠商一起施作,非屬開發大樓之範圍,且轉乘車位係依都市計畫規定辦理設置,亦非私地主所稱為臨時轉運停車站。 另針對私地主分回開發後樓地板部分,北市捷運局表示,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規定,私地主除持有土地參與分配外,還可分得1/2捷運獎勵樓地板,以捷運局目前公告招商之地主最低分配比率為44.25%作分配,惟仍俟徵得投資人承諾地主分配比率為準,至有關私地主所稱樓地板減損事宜,主要是指私地主依權益轉換分配後之樓地板面積,須再依新北市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回饋予新北市政府。 北市捷運局強調,本基地為配合捷運系統土城線延伸頂埔地區於98年3月2日變更都市計畫,給予本基地獎勵容積同時也賦予回饋義務,私地主於97年10月購入土地後,從變更都市計畫至與本府協議價購之過程均有參與,方同意於98年9月10日簽訂協議書。北市捷運局表示,已積極配合三鶯線工程進度辦理徴求投資人相關作業,以期私地主能早日分回不動產獲取開發效益,後續涉及私地主回饋比例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項,仍應依新北市現行都市計畫及「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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