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簡境霈科長 (02)2720-8889轉1417 陳淑瑜股長 (02)2720-8889轉1416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 余品瑩督學 0930-936-532【發稿日期:113年9月9日】【主題:兒虐零容忍!北市國防部非營利幼兒園2名教保員不當對待案,已裁處最重罰鍰60萬元且終身不得任職,幼兒園已更換承接法人】【臺北報導】有關報載本市國防部非營利幼兒園教保人員被控不當對待幼兒一案,本局於112年接獲通報後,旋即成立調查小組,全案業完成行政調查,針對行為人鄭師、沈師採最重懲處罰鍰60萬元,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保服務人員,並自113年8月1日起更換承接非營利法人,違法教保相關人員均已離園,同時提供幼生輔導支持方案,面對幼兒園不當對待事件零容忍,積極守護幼兒學習權益。針對本案相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1、即刻啟動調查,採最重裁罰 本案教育局於112年8月9日接獲家長陳情通報後,本局即依調查處理辦法受理並啟動調查程序,於112年11月23日完成調查,經提送本市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認定委員會,認定行為人鄭師、沈師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0款認定終身不得聘任為教保服務人員,並依教保條例第40條第1款分別裁處最重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公布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於本局「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網站。 另針對本案園內「相關人員是否有知悉未通報」及「其他教保服務人員有無不當管教」情事,本局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並於113年2月26日完成調查,依法經認定委員會決議,知悉未通報部分,依情節輕重裁處時任園長6萬元罰鍰及3名教職員分別3萬元罰鍰;其他教保人員涉有違反不當對待部分,經調查認定其中1名教保員有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體罰等違法行為,裁處6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且2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另1名教保員接受12小時情緒管理、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餘2名教保員不當管教行為發生時點為112年3月1日幼照法修前,本局業依法移送社會局續處。 2、行為人經通報後即離開教學現場,並啟動園務營運管理輔導事宜 行為人經園所通報後第一時間即已離開教學現場,由園長及代理教保員入班提供教保服務,並於調查期間完成離職手續;另針對園所營運管理及班級經營輔導的部分,本局亦已安排教保經驗豐富之資深退休園長,於調查期間不定期入園輔導,以穩定該園園務運作及確保幼生受教權益。 3、啟動輔導支持方案,提供幼生學習輔導措施 本案行政調查期間,教育局同步聯繫「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需要協助幼兒專業輔導服務方案(北區)」承辦單位,啟動幼生輔導措施,本案需要協助之幼生在家長、園方及輔導方案承辦單位三方合作下,歷經約半年輔導、觀察及心理評估等措施,目前幼生在園學習適應狀況良好。 4、自113年8月1日起更換承接非營利法人,違法教保相關人員均已離園 為維護該園幼生受教權益,提升該園教保服務品質,教育局於113年3月26日重新甄選承接法人,經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甄選結果,決議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自113年8月1日承接該園,教育局亦組成專案小組,協助兩法人移交事宜,以利園務運作無縫接軌。另涉本案違法事件之教保相關人員皆已離園。 本市面對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零容忍,本案已依法採最重罰嚴懲行為人,教育局亦全面檢討督導及稽查機制,盼能嚴謹防範違法事件之發生,教育局提醒家長如發現機構疑似違法情事,均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向教育局檢舉,一同攜手守護幼兒,給幼兒安心、安全的學習環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簡境霈科長 (02)2720-8889轉1417
陳淑瑜股長 (02)2720-8889轉1416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 余品瑩督學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3年9月9日】
【主題:兒虐零容忍!北市國防部非營利幼兒園2名教保員不當對待案,已裁處最重罰鍰60萬元且終身不得任職,幼兒園已更換承接法人】
【臺北報導】有關報載本市國防部非營利幼兒園教保人員被控不當對待幼兒一案,本局於112年接獲通報後,旋即成立調查小組,全案業完成行政調查,針對行為人鄭師、沈師採最重懲處罰鍰60萬元,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保服務人員,並自113年8月1日起更換承接非營利法人,違法教保相關人員均已離園,同時提供幼生輔導支持方案,面對幼兒園不當對待事件零容忍,積極守護幼兒學習權益。
針對本案相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1、即刻啟動調查,採最重裁罰
本案教育局於112年8月9日接獲家長陳情通報後,本局即依調查處理辦法受理並啟動調查程序,於112年11月23日完成調查,經提送本市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認定委員會,認定行為人鄭師、沈師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0款認定終身不得聘任為教保服務人員,並依教保條例第40條第1款分別裁處最重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公布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於本局「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網站。
另針對本案園內「相關人員是否有知悉未通報」及「其他教保服務人員有無不當管教」情事,本局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並於113年2月26日完成調查,依法經認定委員會決議,知悉未通報部分,依情節輕重裁處時任園長6萬元罰鍰及3名教職員分別3萬元罰鍰;其他教保人員涉有違反不當對待部分,經調查認定其中1名教保員有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體罰等違法行為,裁處6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且2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另1名教保員接受12小時情緒管理、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餘2名教保員不當管教行為發生時點為112年3月1日幼照法修前,本局業依法移送社會局續處。
2、行為人經通報後即離開教學現場,並啟動園務營運管理輔導事宜
行為人經園所通報後第一時間即已離開教學現場,由園長及代理教保員入班提供教保服務,並於調查期間完成離職手續;另針對園所營運管理及班級經營輔導的部分,本局亦已安排教保經驗豐富之資深退休園長,於調查期間不定期入園輔導,以穩定該園園務運作及確保幼生受教權益。
3、啟動輔導支持方案,提供幼生學習輔導措施
本案行政調查期間,教育局同步聯繫「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需要協助幼兒專業輔導服務方案(北區)」承辦單位,啟動幼生輔導措施,本案需要協助之幼生在家長、園方及輔導方案承辦單位三方合作下,歷經約半年輔導、觀察及心理評估等措施,目前幼生在園學習適應狀況良好。
4、自113年8月1日起更換承接非營利法人,違法教保相關人員均已離園
為維護該園幼生受教權益,提升該園教保服務品質,教育局於113年3月26日重新甄選承接法人,經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甄選結果,決議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自113年8月1日承接該園,教育局亦組成專案小組,協助兩法人移交事宜,以利園務運作無縫接軌。另涉本案違法事件之教保相關人員皆已離園。
本市面對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零容忍,本案已依法採最重罰嚴懲行為人,教育局亦全面檢討督導及稽查機制,盼能嚴謹防範違法事件之發生,教育局提醒家長如發現機構疑似違法情事,均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向教育局檢舉,一同攜手守護幼兒,給幼兒安心、安全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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