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生公司)「特調咖哩粉」檢出「蘇丹色素一號」一事,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會同雲林縣衛生局於濟生公司斗六廠抽驗相關原料,其中好之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輸入之「薑黃粉(有效日期:2026.05.19;報驗案號:IFK12810032801;製造批號:ADTPA323)」檢出「蘇丹色素一號」(標準:不得檢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不得販售。 經調查該批次產品銷售至濟生公司及桃園市、高雄市計3家業者,衛生局已持續追查濟生公司是否有其他產品使用該批薑黃粉作為原料,並同步通知所轄衛生局進行回收下架工作,後續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移請檢調偵辦;衛生局已即刻啟動市售調味料抽驗專案,預計於市售通路及網路等場域,抽驗薑黃粉、咖哩粉及胡椒粉等20件,並持續監測檢驗結果。 本次為食藥署針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濟生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特調咖哩粉(製造日期:2024.05.07;有效日期:2026.05.06D)」檢出蘇丹色素一號乙事,再針對該產品使用原料較高風險之5項原料進行抽驗(包含肉桂、薑黃、胡荽、胡椒及孜然),檢驗結果「薑黃粉」檢出蘇丹色素一號,其餘4項原料皆未檢出。臺北市衛生局接獲通知,第一時間巡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專區內403家品牌業者(近11,780家門市),經查有3家業者有使用薑黃粉,皆非好之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薑黃粉」產品。 有關濟生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特調咖哩粉(製造日期:2024.05.07;有效日期:2026.05.06D)」檢出「蘇丹色素一號」,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臺北市衛生局依同法第49條已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理。經濟生股份有限公司回報該批次共售出5,853盒,截至113年11月5日已回收共計2,565盒。 蘇丹色素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產品含有蘇丹色素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規定,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含有蘇丹色素之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予以沒入銷毀。臺北市衛生局提醒,蘇丹色素具有潛在致癌性,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不得使用於食品中,食品業者應落實原料與製程之管理,避免觸法。並呼籲民眾若有購買上述產品請立即停止食用,並攜帶商品至原購買門市辦理退貨作業。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規避、妨礙、拒不提供資料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生公司)「特調咖哩粉」檢出「蘇丹色素一號」一事,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會同雲林縣衛生局於濟生公司斗六廠抽驗相關原料,其中好之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輸入之「薑黃粉(有效日期:2026.05.19;報驗案號:IFK12810032801;製造批號:ADTPA323)」檢出「蘇丹色素一號」(標準:不得檢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不得販售。
經調查該批次產品銷售至濟生公司及桃園市、高雄市計3家業者,衛生局已持續追查濟生公司是否有其他產品使用該批薑黃粉作為原料,並同步通知所轄衛生局進行回收下架工作,後續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移請檢調偵辦;衛生局已即刻啟動市售調味料抽驗專案,預計於市售通路及網路等場域,抽驗薑黃粉、咖哩粉及胡椒粉等20件,並持續監測檢驗結果。
本次為食藥署針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濟生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特調咖哩粉(製造日期:2024.05.07;有效日期:2026.05.06D)」檢出蘇丹色素一號乙事,再針對該產品使用原料較高風險之5項原料進行抽驗(包含肉桂、薑黃、胡荽、胡椒及孜然),檢驗結果「薑黃粉」檢出蘇丹色素一號,其餘4項原料皆未檢出。臺北市衛生局接獲通知,第一時間巡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專區內403家品牌業者(近11,780家門市),經查有3家業者有使用薑黃粉,皆非好之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薑黃粉」產品。
有關濟生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特調咖哩粉(製造日期:2024.05.07;有效日期:2026.05.06D)」檢出「蘇丹色素一號」,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臺北市衛生局依同法第49條已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理。經濟生股份有限公司回報該批次共售出5,853盒,截至113年11月5日已回收共計2,565盒。
蘇丹色素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產品含有蘇丹色素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規定,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含有蘇丹色素之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予以沒入銷毀。臺北市衛生局提醒,蘇丹色素具有潛在致癌性,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不得使用於食品中,食品業者應落實原料與製程之管理,避免觸法。並呼籲民眾若有購買上述產品請立即停止食用,並攜帶商品至原購買門市辦理退貨作業。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規避、妨礙、拒不提供資料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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