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希望保存大安區「和平新生天橋」,提報具紀念建築與文化景觀價值列冊一案,文化局於113年11月5日收到提報資料後,隨即發文新工處要求暫緩拆除,以確保現場完整,並於11月13日依文資法第14、60條規定邀集文資委員辦理會勘。 本次會勘,到場之提報人、反對拆除民眾、支持拆除民眾及市府相關單位,於現場向文資委員陳述意見、說明提報理由、建物現況、人本交通、城市記憶、天橋結構特色等等;此外,雖民眾僅以紀念建築、文化景觀類型提報,惟文資委員仍依前開文資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與自身專業,就本案有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文化景觀」之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做全面性評估,復就提報內容做出回應;經現場聽取各方意見說明,參酌所提資料,並實地勘查天橋現況,充分了解本案情形後,6位出席委員均認為大安區「和平新生天橋」不符合文資法及相關法規所列之指定登錄基準,最終決議:本案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且不予列冊追蹤。 本案就文資部分業已依法審查完成,天橋後續如何延續市民共同記憶,文化局可配合協助管理單位共同研商、規劃可行方案,並給予建議與協助。
有關民眾希望保存大安區「和平新生天橋」,提報具紀念建築與文化景觀價值列冊一案,文化局於113年11月5日收到提報資料後,隨即發文新工處要求暫緩拆除,以確保現場完整,並於11月13日依文資法第14、60條規定邀集文資委員辦理會勘。
本次會勘,到場之提報人、反對拆除民眾、支持拆除民眾及市府相關單位,於現場向文資委員陳述意見、說明提報理由、建物現況、人本交通、城市記憶、天橋結構特色等等;此外,雖民眾僅以紀念建築、文化景觀類型提報,惟文資委員仍依前開文資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與自身專業,就本案有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文化景觀」之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做全面性評估,復就提報內容做出回應;經現場聽取各方意見說明,參酌所提資料,並實地勘查天橋現況,充分了解本案情形後,6位出席委員均認為大安區「和平新生天橋」不符合文資法及相關法規所列之指定登錄基準,最終決議:本案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且不予列冊追蹤。
本案就文資部分業已依法審查完成,天橋後續如何延續市民共同記憶,文化局可配合協助管理單位共同研商、規劃可行方案,並給予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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