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行政機關必須要依職權調查,執行名義本身有問題,再逕違法執行,不僅是不允當的執行,更是侵害人權的執行。
圖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指出,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行使裁量應該還要合義務性裁量,符合法規授權的目的。
圖三: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提出,從修法要求行政法院再審期限放寬,或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之訴的理由,判決確定之後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都可提再審。
圖四: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認為,行政執行署在案件還沒終結就分討績效,讓人覺得匪夷所思,也沒有合法送達還繼續執行。
圖五: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認為,權利受侵害就要有救濟的管道,有效的權利保障不能低到人民打官司障礙重重。
圖六: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觀察員李俐欣指出體制缺陷,國家機關亦怠於修正體制之侷限,台灣政府不僅未盡公政公約之有效救濟義務,更剝奪人民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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