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議員召開大安區「和平新生天橋」記者會,本局回應說明如下: 因本案提報標的有被立即拆除的可能,本即須盡早安排會勘,以確保現場狀況完整,方得評估其文資價值潛力。是以文化局收件辦理後,隨即函請本府新工處於確認其文資價值前,不得進行相關工程作業。另併依文資法及提報案件作業程序,邀集6位委員、提報人及相關單位進行現勘,亦於後續召開會議作成決議,遂於113年11月19日將本案現場勘查紀錄暨審查會議決議通知提報人及相關單位。 考量本案深受各方注目,且會勘當日提報人和媒體在場詢問會議紀錄何時出爐,文化局現場承諾會在1週前後公布結論,並以新聞稿說明預計時程。 有關會議紀錄之通知程序,本案經依法依規定函發書面會議紀錄,文資審查程序即告終結,惟考量紙本文收信時差,求審慎文化局亦同時發佈新聞稿,周知大眾審議結果;另,文資法並無規定需俟書面紀錄送達各方後,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方得處分其財產,亦無授權文化局得限制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單位處分其經審查不具文資身分之提報標的。 另,提報人以「紀念建築」、「文化景觀」為本案文資價值類型,依其法規登錄基準:紀念建築之登錄:一、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者。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文化景觀之登錄: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和平新生天橋」是否合於上開基準,其審議結果,應可受公評。除前揭「紀念建築」、「文化景觀」類型外,文化局更進一步就本案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史蹟」之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做全面性評估;經邀集具建築、景觀、藝術、都市計畫……等專業之文資委員依前開法條與自身專業客觀審慎討論,認為其不符合文資法及相關法規所列之指定登錄基準,最終決議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且不予列冊追蹤,應予尊重。
有關議員召開大安區「和平新生天橋」記者會,本局回應說明如下:
因本案提報標的有被立即拆除的可能,本即須盡早安排會勘,以確保現場狀況完整,方得評估其文資價值潛力。是以文化局收件辦理後,隨即函請本府新工處於確認其文資價值前,不得進行相關工程作業。另併依文資法及提報案件作業程序,邀集6位委員、提報人及相關單位進行現勘,亦於後續召開會議作成決議,遂於113年11月19日將本案現場勘查紀錄暨審查會議決議通知提報人及相關單位。
考量本案深受各方注目,且會勘當日提報人和媒體在場詢問會議紀錄何時出爐,文化局現場承諾會在1週前後公布結論,並以新聞稿說明預計時程。
有關會議紀錄之通知程序,本案經依法依規定函發書面會議紀錄,文資審查程序即告終結,惟考量紙本文收信時差,求審慎文化局亦同時發佈新聞稿,周知大眾審議結果;另,文資法並無規定需俟書面紀錄送達各方後,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方得處分其財產,亦無授權文化局得限制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單位處分其經審查不具文資身分之提報標的。
另,提報人以「紀念建築」、「文化景觀」為本案文資價值類型,依其法規登錄基準:
紀念建築之登錄:
一、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者。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
文化景觀之登錄:
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
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
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和平新生天橋」是否合於上開基準,其審議結果,應可受公評。
除前揭「紀念建築」、「文化景觀」類型外,文化局更進一步就本案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史蹟」之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做全面性評估;經邀集具建築、景觀、藝術、都市計畫……等專業之文資委員依前開法條與自身專業客觀審慎討論,認為其不符合文資法及相關法規所列之指定登錄基準,最終決議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 ,且不予列冊追蹤,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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