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日前一位民眾開車行經Y字型交岔路口時(板橋區四川路2段與信義路口,該路口地面劃有指向右轉標線),因未打方向燈遭檢舉,民眾認為該路口只是偏右行駛,等同直線行駛,並非在十字路口一定要打方向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現場為Y字型交岔路口,並且於右轉車道上設有右轉指向標線,該車右轉前行未打方向燈,因此判民眾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109)年1月至11月於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的違規案件計有11萬4,541件,占總違規案件的3.02%,排名第9 大;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行車遇有轉向時,就應先打方向燈或手勢,在一般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未依規定者最高可罰新臺幣1,200元。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Y型、T型等交岔路口時,車輛應先顯示欲轉彎行向之方向燈,讓前、後方來車知道車輛欲行駛之方向,以避免發生意外及違規受罰。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聯絡人:黃秀娥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601
本案路口照片 違規機車右轉彎未打方向燈-1 違規機車右轉彎未打方向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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