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業者應確認其所使用之食品原料及添加物以「供食用」為前提,「非供食用」即不得用於食品製程;衛生局於2月26日會同新北市調查處查獲展裕公司使用之氮氣鋼瓶上明顯印有「禁用於食品」字樣卻仍用於食品包裝充填,稽查現場違規事實明確,業者亦坦承不諱,該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移請地檢署偵辦。 2.除移送刑事偵辦外,衛生局3月5日前往展裕公司複查,其製程流程表與實際作業不符,且仍無法提具氮氣之安全性資料,仍未符合衛生安全原則,判定複查不合格,衛生局依目前現有事證認有違反食安法第8條,故重罰展裕公司新臺幣180萬元,並命該公司暫停作業,業者倘不遵行,可再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3.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其食品製造流程,均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從事不法行為,倘查獲違規,即依法嚴懲重罰不肖廠商,如涉刑事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維護消費大眾食品安全。 聯絡人:余惠敏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企劃科 聯絡電話: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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