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若符合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要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減免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課徵田賦的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規定或原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稅捐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改課地價稅。 為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今年度地價稅清查作業已陸續展開,主要以享有地價稅優惠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及減免稅土地等進行查核,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持有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合按特別稅率課徵情形,或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已消滅,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未主動申報改課而經查獲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補稅,並視情況裁處罰鍰。民眾如仍有疑問,請就近向土地所轄總(分)處查詢或撥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895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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