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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的努力是追求人權正義的典範 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十七)》 |
(記者張修文 綜合報導) 今年底即將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否真的確保納稅者的權利?今(2017)年3月9日出現今年首件民告官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及劉錫賢三位法官無視事實證據、違反「證據法則」,駁回太極門稅案告訴。林秋華法官甚至在中高行記者會自爆忘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太極門弟子按鈴控告法官枉法裁判。2017年6月3日(週六)早上8:30~9:00中視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十七)》,播出2017年世界公民日「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論壇精華,從此一台灣重大的稅務冤案,揭露台灣稅制弊端;學者表示,此案是賦稅人權倒退的判決,太極門冤案是賦稅人權的指標案件,太極門師徒二十年來的努力是追求人權正義的典範!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表示,刑事審判的採證比行政訴訟嚴格,太極門案在刑事審判已經無罪確定,當初檢察官的起訴資料早已被法院棄之如敝屣,行政法院縱使以獨立審判為由,也要依職權調查,如今行政法院法官根據當年起訴資料當課稅要件,顯然違背證據法則,蘇友辰指出,太極門冤案將是賦稅人權的指標案件,太極門師徒二十年來的努力是我們追求人權正義的典範,《明白》、《真相》、《始末》三本書說得清清楚楚,難道從事審判者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嗎?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王明懿表示,太極門稅案事實是敬師禮為贈與性質,應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不適用推計課稅,國稅局一開始沒有調查就開單課稅,已違反推計課稅的程序、法律的正當性及稅捐法定主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處分自始無效,國稅局應自行撤銷稅單。王明懿指出,此案國稅局從頭到尾以檢察官違法起訴書作為答辯的理由,法官不依證據法則,僅憑自由心證就把人民的訴訟駁回。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蔣瑞琴律師表示,稅捐稽徵法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都明訂稅捐機關須就課稅要件負舉證責任,納稅人所負協力義務應符合比例原則,而且是納稅人手上有的東西才要拿出來,才不致侵犯基本人權。蔣瑞琴問現場觀眾:「你家裡的支出有記帳嗎?」事實上,稅捐稽徵法並沒有規定個人必須記帳,只有執行業務者或營業單位才有設帳的義務,蔣瑞琴指出,太極門弟子都是贈與給師父個人,師父個人並沒有設帳的義務,此案國稅局不能以人民沒有做帳,沒有辦法提出帳冊就說人民沒有舉證、違反協力義務,這是嚴重違法的。 財政部函釋規定,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的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稽徵機關與行政法院也應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除非有正當理由或新事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黃麗蓉律師表示,此案刑事判決及其它有力證據皆已認定太極門弟子敬呈給師父的敬師禮是屬贈與性質,行政法院判決竟然還只是引用當時刑案檢調的偵查筆錄做依據,這是違法的! 林光炫會計師指出,假造事實,像法官把尚未證明的事實情況當作已證明,進而作為裁判基礎,還有不正確使用法律、該作為而不作為,都會形成枉法裁判;像江國慶案、大埔案造成冤死,難道沒有枉法裁判嗎?他認為,談司法改革,從適用法律方面著手可能會比較快。 人的問題才是司改重點?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陳炫銘指出,《納保法》稅保官由財政部派任,球員兼裁判能取信於民嗎?同一案件,不同稽徵所,甚至坐隔壁的二個稅務員回覆結果就不同,一個說應該補3萬,另一個可能心情不好要補10萬,他質疑為什麼稅務人員的裁量權這麼大?國家的稅改應有更專業的標準。另外,陳炫銘以小S的抗稅案為例,行政法院判勝訴,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又重開稅單,他希望將來的稅務專業法庭能真正保障納稅者權利。圖說1:蔣瑞琴指出,太極門弟子都是贈與給師父個人,師父個人並沒有設帳的義務,此案國稅局不能以人民沒有做帳,沒有辦法提出帳冊就說人民沒有舉證、違反協力義務,這是嚴重違法的。圖說2:林光炫會計師指出,假造事實,像法官把尚未證明的事實情況當作已證明,進而作為裁判基礎,還有不正確使用法律、該作為而不作為,都會形成枉法裁判。圖說3:陳炫銘指出,《納保法》稅保官由財政部派任,球員兼裁判能取信於民嗎?同一案件,不同稽徵所,結果就不同,為什麼稅務人員的裁量權這麼大?國家的稅改應有更專業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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