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近年養生資訊廣傳,許多寵物用品、食品也加入中草藥成分,並利用網路商城、臉書及粉絲專頁行銷販售。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提醒現今於市面上流通含中草藥成分寵物產品,皆非屬於動物用藥品,販售含中草藥寵物產品時,其廣告內容應符合農委會頒佈「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規定。若業者或賣家於產品內容敘述宣稱具有醫療效果文字,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國人用中草藥養生是近年頗為盛行趨勢,許多寵物產品也因應潮流加入中草藥成分,並具有各種各樣的養生效果,常見如口腔保養、舒緩情緒等。中草藥雖然在人可能具有相關醫療佐證,但在動物療效並未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故不歸屬於動物用藥品。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可宣稱改變生理機能、治療及預防疾病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動保處提醒寵物用品業者及民眾,於網路販售含中草藥成分寵物產品時,產品外包裝標示、宣傳及廣告文案等皆不得使用具有療效的文字,如「減少淚溝產生、改善耳炎、預防口臭、緩解皮膚症狀」用詞,違反者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 民眾王小姐於網路販售貓草及貓草粉,因其產品標示及宣傳內容有「預防口炎」用字,動保處約談王小姐時表示,使用該產品後她認為具有預防某些疾病效果,所以才宣傳產品優點,並在網路上分享販售,並不知道觸犯法規。由於廣告文字明顯涉及「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定義含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醫療效能文字,動保處已依法開罰。「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可至行政院農委會寵物食品申報網(https://petfood.coa.gov.tw)下載,為農委會頒布供寵物業者參考標準,動保處提醒業者及網路賣家,在販售寵物產品前一定要先檢視廣告文字內容,避免觸法。 動保處表示,許多中草藥用在人體身上雖有文獻或是實驗室報告表示,的確具有特定效果,但在動物身上目前尚未經防檢局認證為動物用藥品,依據規定不可宣稱具有醫療效能廣告。呼籲民眾在推薦販售寵物產品時要謹慎敘述廣告內容,不要為了急於增加銷售量而大意觸犯法規,遭受高額罰緩得不償失。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秘書室胡佳楠主任 電話2959-6353分機267 手機0939379270 聯絡人:胡佳楠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02-29596353轉267
一般常見中草藥(截自網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寵物食品申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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