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9月1日生效,新版租賃契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以及契約終止後遺留物處理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定,民眾於簽約租屋時,可多加留意相關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糾紛。 淡水地政事務所許才仁主任表示,本次修正內容有租期中不得調漲租金、電費不超過台電夏月及非夏月最高每度金額、修繕期間不能居住可要求扣除部分租金、明定租賃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情形、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不得限制遷戶籍及申報租賃費用等相關規定,其中關於租期內不得調漲租金,讓房客所得分配規劃得以安心執行,電費有明確的上限標準,避免房東對電價收費漫天喊價產生困擾,修繕期間可扣除租金,讓額外的負擔能夠獲得相對補償,對於租賃關係結束後房客所遺留物明確規範,也讓出租人可以安心地整理租賃物,以利後續再利用,另不得限制遷戶籍及申報租賃費用規定,是歸還租客的權利,而本次主要是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透過新制修正納入規範,衡平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強化租賃安全的保障。 許主任進一步提醒,民眾若要下載住宅租賃相關契約書範本,可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及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另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網站之不動產交易安全資訊專區查詢亦提供相關交易安全訊息,歡迎多加利用。 聯絡人:張榮忠 聯絡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地價課 聯絡電話:02-26219645轉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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