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行車紀錄器已成開車族、機車族的常見配備,若遇到逼車等挑釁行為就可以拿來搜證,日前有一位汽車駕駛被檢舉在馬路上突然急煞,遭罰款1萬8,000元,他不服地表示是因遭到其他車輛逼車,但法官檢視相關証據,未發現有他車逼車等其他危險狀況,反而發現這名駕駛任意急煞、急停屬於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判決敗訴,這名駕駛除需繳罰鍰,並還得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新北市裁決處統計,今年1-9月汽機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的違規就有153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最重可處新臺幣2萬4,000元及吊扣車輛牌照3個月,並須上道安講習及記點處分。 裁決處提醒所有駕駛在行駛途中,除非遇到突發緊急狀況,不可貿然「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若遇到他車挑釁而急煞、急停時,可利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存證自保並報警處理。否則無故於車道上任意驟然減速、急煞、急停,而因此引發交通事故,恐怕就還要負上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聯絡人:黃秀娥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601
危險駕駛示意圖1 危險駕駛示意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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