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宣布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延後開學, 勞動部也公告在2月18日至2月21日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國高中、五專1到3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由於「防疫照顧假」是應變特別措施,並非公假且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新北市勞工局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措施,事後可向勞工局申請「獎勵企業辦理友善家庭暨工作平等措施」,核可後每項措施可獲1萬元、最高5萬元的獎勵金。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防疫應變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並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問題。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雇主針對符合條件者應予准假,且不能因為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職、要求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皆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陳瑞嘉舉例,去年有多達10家企業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有薪的防疫照顧假及隔離檢疫假」,新北率先全國將這些企業納入獎勵,肯定支持防疫工作及照顧員工,並公開頒獎表揚,鼓勵企業主動創造勞資和諧雙贏。 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2月20日為補班日,但對一般公司行號並沒有強制性,只是假日調移參考。如果雇主規定當天必須補班,勞工就可以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小孩,但如果當天不須補班,就沒有請假的問題。 撰稿人: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黃昇芬 29603456分機6353 資料詳洽: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科長王憶芬 29603456分機6351 / 0978862738 聯絡人:黃昇芬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聯絡電話: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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