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依財政部令釋核准免稅,係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財政部業依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停止總分支機構合併計算規定之適用。 該處將寄發輔導函,提醒已立案之社福團體和機構,如所有車輛符合專供該團體(機構)使用者,可逕洽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之免稅車輛於免稅條件未變更前無須每年提出申請,同時特別提醒該免稅車輛切勿移供他人使用。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02-895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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